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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0    更新时间:2007-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1992年4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国工会章程

总 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雨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全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服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这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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