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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关镇等6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评估定类及农村小学学前班审定的通知           ★★★ 【字体:
商南县教育局关于城关镇等6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评估定类及农村小学学前班审定的通知
商教发[2007]203号
作者:商教发[2007]203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9    更新时间:2007-9-23    

 

各乡镇中心小学、九年制学校:
    一年来,各乡镇中心小学、九年制学校根据商南县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意见》(商教发[2006]327号)文件精神,周密规划,精心安排,不断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园(班)条件,全面启动了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全县幼儿教育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县教育局于2007年8月22日至25日,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依据《陕西省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陕西省学前班工作评估标准》及《商南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评估验收标准》,对6个乡镇中心小学申请验收的6所乡镇中心幼儿园现场进行检查评估量化赋分;同时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中心小学对辖区小学附设的59个学前班进行了登记造册,建档备案。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类别和小学学前班名单
    根据专家组评估量化赋分,按照《陕西省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陕西省学前班工作评估标准》及《商南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评估验收标准》,经研究决定城关镇中心幼儿园、富水镇中心幼儿园、城关镇西关小学幼儿园、党马乡中心幼儿园、湘河镇中心幼儿园、十里坪镇中心幼儿园等6所幼儿园为省级三类幼儿园;赵川镇中心幼儿园、青山乡中心幼儿园、试马镇中心幼儿园、清油河镇中心幼儿园、梁家湾镇中心幼儿园、太吉河镇中心幼儿园、过风楼镇中心幼儿园、水沟乡中心幼儿园、白浪镇中心幼儿园、魏家台乡中心幼儿园、白鲁础乡中心幼儿园等11所幼儿园为未入类幼儿园。
对幼儿人数在10人以上的城关镇二道河小学等59个学前班进行注册登记(见后附名单),并颁发办园(班)合格证。凡幼儿人数不足10人的小学一律不准单独办学前班,可与小学一年级学生合班,县局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人数拨付经费。
     二、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1999]3号)文件精神,已定类幼儿园按照所定类别收取幼儿保教费,标准为:省级三类幼儿园每人每月50元,未入类幼儿园每人每月35元。凡取得学前班办班合格证的,每月每人收取保教费20元,每学期收费时间为5个月。无论是定类还是未入类幼儿园、学前班,都必须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于2007年8月底前到县物价局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一切收费均为乱收费。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强幼儿园、学前班建设,是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双高普九巩固发展基础教育的需要。各乡镇中心小学要以本次乡镇中心幼儿园命名定类工作为契机,落实专人负责,对本乡镇现有教育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按照中心幼儿园创建标准,逐一完成创建达标任务。努力做好乡镇中心幼儿创建工作。
    2、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保育水平。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幼儿园及学前班的保教保育管理工作,落实好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园舍、玩教具、师资等配备工作,为学前幼儿征订教材,定期检查教育保育工作,要结合幼儿教育特点,以游戏活动为主,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不断提高幼儿教育保育水平。
    3、增加投入,切实改善农村幼儿园教育条件。各乡镇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把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全部用于发展壮大幼教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园舍建设、教玩教具购置和硬件设施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和幼儿园文化建设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使幼儿园、学前班的办园、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吸收更多的幼儿入园(班)学习。
    4、严格收费政策,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幼儿园、学前班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命名定类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标准收费,学学班按学前班标准收费,未达到学前班、幼儿园及办学标准的不得按幼儿园、学前班标准收费。代办项目仅限保险费、教材费和幼儿园大班作业本费。严禁一切行为的乱收费。
    5、增强幼儿教育综合实力,努力创特色、出亮点,争取达标准、上等次。已达到定类的幼儿园,要根据以高标准为目标,继续加大投入,改善保育条件,加强管理,力争上等次。未达到定类标准的幼儿园、学前班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创建任务,对照标准逐年达标。各幼儿园、学前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校舍、师资等资源优势,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研究,总结幼儿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努力创特色、出亮点,努力创造幼儿教育良好工作局面。

    附:农村乡镇小学核定学前班名单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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