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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作者:刘先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6    更新时间:2007-10-17    
财务管理

第一条:后勤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有关财务,财政、现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条:管好财、理好家,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讲究经济效益,力求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取得较大的效果,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对教学经费用优先保证。

第三条: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数字准确,开学有预算,期中有决算,按月公布。

第四条:出纳要妥善保管好现金,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赔偿,教师借款不能超过月工资的50%,借条必须由主管校长的签字方可借出,并在下月工资收回。未经同意借出的公款,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总务主任、班主任、会计、电工、及明崔收学校应收回的现金,凡应收回而未收回或少收的资金,由经办人予以补偿。

第六条:学校修缮、购置必须做到先请示、后办理,先签字后付款。100元以内的开支请示总务处,100元—3000元的开支项目须由总务处报分管校长和主管校长,经研究后由湘中总务处办理,3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由校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交由湘中总务处办理。5000元以上的开支报局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通过的开支,学校不得进帐。

第七条:在主管领导和会计下账对照时,发现高出现实的价格,经查实后,若有意损坏集体利益,虚报购置物品,除自负多付的金额外,并追查本人责任,属不了解现实工价及物品价格由经办人员自付超价的金额。

第八条:所有经济手续(办理完后的发票、出差的差旅费等)必须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出纳处理清楚,凡超过十天后,学校不予报销,责任自负。

第九条:因公出差回校后,到出纳处按财务标准填写差旅费单,经派差人、总务主任签字,然后到校长处签字方可报销。因私事绕道的车费不予报销,因私事延误码时间,学校不报住勤费。

第十条: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对校内各部门(含班级)经常性、临时性的账务,财产可按月或学期进行清算核实。

第十一条:年末做好预决算,平时按月公示详细收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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